家事法相關詞匯表

擄拐

 

指將未滿16歲的兒童,從其慣常居住地的司法管轄區進行不當遷移或扣留,而該遷移或扣留乃是違反了享有該兒童撫養權的人士,機關或其他機構的權利。
探視權 指子女與並非擁有撫養權的父親或母親見面的權利。又或,在父母“共同撫養”的情況中,子女與並非擁有照顧及管束權的父親或母親見面的權利。
領養

 

指基於法庭命令,將對於一名孩童的作爲父母的權利及責任轉移予領養人。
通姦 為其中一個可以構成婚姻經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的法律理據。指一名已婚人士與一名異性(配偶除外)的性交。
另類排解程序

 

指在法庭訴訟之外解決爭議的方法。
附屬濟助

 

指一方配偶在婚姻訴訟中向法庭提交的經濟索求的申請。

 

有關問卷及/或詳情請求書的回復

 

一份強制性的法律文件。當一方就另一方的表格E以問卷方式提出詳情請求,另一方便須答復並提供資料,包括提供任何相關文件或其他證據支持。
廢止財產處置

 

一項法庭命令,可廢止意圖令一方的附屬濟助申索失敗的交易,包括現金、股份,物業等的轉移。當一項財產的轉讓發生於此項申請當日之前的三年內,除非有相反證明,否則便須推定另一方在懷有上述意圖的情況下將有關財產予以處置。
大律師 指專攻庭上訟辯的律師,他們會代表訴訟一方在法庭上發言論證。擁有一定資歷的大律師則被稱爲“資深大律師”(或英國的“御用大律師”)。
照顧及管束權 當一方擁有子女的“照顧及管束權”,通常代表子女會與其同住,而他亦有責任照顧子女的日常需要(例如子女的衣著、用膳)。
虐待兒童

 

指任何危害或損害兒童身體,精神及情緒健康或發展的行爲。
關於子女的約見

 

指一個與子女相關事項有關的强制性聆訊。關於子女的約見一般都在案件早期進行,務求縮窄案件的爭議點。法庭會就進行子女相關的程序給予指示。
排解子女糾紛聆訊

 

指一個大多數子女相關的爭議中的强制性聆訊。聆訊的目標是容許婚姻雙方在法官面前陳述子女相關事項的論點,而法官則可能表示法庭在審訊中可能采取的觀點。這是一個法庭鼓勵雙方就子女問題和解的機會,以避免案件審訊。
關於子女事宜的表格(表格J) 指一個婚姻雙方都需要準備的表格,詳述了子女現時的生活、探視、教育,及旅遊安排,並會説明雙方各自對子女未來的各種安排。
徹底分清

 

指一個讓雙方的財政關係或依賴徹底完結的財政命令。通常是藉由一方支付整筆款額或轉讓財產予另一方,如此便無需支付定期付款。
交付審判程序 基於婚姻一方違反法庭命令或承諾,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命令,將違反法庭命令或承諾的一方關押於監獄,或令其繳交罰款,而法庭亦可頒佈其他合適的命令。
同意傳票

 

指一份詳列了雙方同意之條款的法律文件。比如,雙方可以就法庭聆訊指示、遞交書面陳詞、呈交和解條款等等的事宜遞交同意傳票。當法庭批准同意傳票的内容,便會頒佈具約束力的法庭命令,雙方必須遵守。
相交離婚呈請書 指一份回應呈請書的法律文件,當中會對呈請書内的某些事件或陳述提出反對。
撫養權 婚姻一方可能會獲得子女的“撫養權”,指該父親或母親有權對子女的成長作出某些重大決定,例如子女的教育、醫療、宗教信仰等等。然而,即使一方父親或母親並未擁有子女的撫養權,他亦有權參與這些事項的決定並受到尊重。
最終離婚判令 指法院解除婚姻的最終判令。
暫准離婚判令 指法院解除婚姻的暫時判令。在最終離婚判令發出前,婚姻都未算正式解除。
界定探視權

 

透過界定探視安排,沒有撫養權的一方可以探視他們的子女,法庭可以就探視的日子、時間,或地點頒佈指示。
遺棄

 

為其中一個可以構成婚姻經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的法律理據。指婚姻一方在另一方並未同意以及沒有合理解釋下,故意地永久抛棄另一方。
家庭暴力

 

指有血緣關係或(過去)親密關係的人士之間的暴力或虐待,同時可能包含一方想控制、操縱,或支配另一方的行爲。
居籍 指當一名人士實際地在香港居住並打算將香港無限期地視爲家園。
達克斯伯里計算法

 

指一個精算分析方法,用以計算整筆款項的總數。該款項將會透過投資產生收入,足夠滿足讓婚姻一方餘生的財政需要。此計算法會考慮到不同因素,例如婚姻一方的預期壽命、通脹,以及投資回報等等。
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

 

指一份强制性的法律文件。婚姻一方需要提供一份詳細的財政概況(例如資產、負債、收入、支出,等等)以及他所申索的財政命令。

 

首次約見聆訊

 

指一個離婚訴訟中的强制聆訊。法庭會指示雙方如何繼續進行離婚申請,例如決定在解決財務糾紛聆訊前提交進一步證據(如問卷/答復)的時間表。
表格E 問卷 指一份由婚姻一方準備的法律文件,會對另一方的財政狀況提出問題,亦可要求另一方就他的財政狀況或表格E内的陳述提供更多資料或相關文件支持。
表格H 在每次家事法庭聆訊時,雙方都要填妥表格H,列出截至法庭聆訊日所產生的訟費,以及由法庭聆訊日起直至審訊日的預計訟費。
訴訟監護人

 

指在第三方提起的訴訟中代表兒童的人。
監護人

 

指對於孩童擁有作爲父母親的權利及責任的人,此人亦可能為孩童管理屬於該孩童的物業,或任何為該孩童以信托形式持有的物業。
慣常居住 若某人通常於香港居住,並會在到訪其他地方後返回香港,該人即慣常居住於香港。
海牙公約

 

海牙公約的目標是使得被不當遷移或扣留在某締約國的兒童儘快歸還,並保障在某締約國的法律底下,擁有該兒童的照顧及管束權的人之權利可以在其他締約國得到彰顯。
婚姻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

 

指法律上離婚的原因。
離婚的共同申請書

 

指一份由婚姻雙方共同提交的離婚申請,因雙方已經持續分居一年,或因法庭已於一年前收到雙方將會申請離婚的通知。
共同撫養令

 

共同撫養權承認父母雙方對子女的撫養皆有責任及付出。這是家事法庭通常都會頒佈的命令。
裁判分居

 

指一個由法庭頒佈的,承認雙方伴侶正式分居的命令,雖然雙方依然維持婚姻。這是離婚之外的另一選項,若有宗教或道德考慮,則可能會比離婚更可取。
司法管轄權 法庭在離婚申請中作出決定或判決的權力。
整筆款額

 

指一次性繳付或分期付款的整筆款額。一方通常會以資金轉讓或資金性贍養費交付另一方,以達致徹底分清。
(配偶或子女)贍養費

 

指婚姻一方在離婚程序結束后將會獲得的贍養費或定期款項。(配偶)贍養費可以用作繳付一方的個人或一般支出,或者(在子女贍養費的情況下)可以用作繳付子女的個人或一般支出。
臨時贍養費

 

至婚姻一方在離婚程序中向另一方繳付的定期付款,直到離婚程序完結爲止,以滿足另一方的合理要求。這可能包括為另一方在離婚程序中的訟費提供一部分(或全部)的資金,亦可能包括提供另一方與第三方訴訟的訟費。
調解 指一種另類排解程序。獨立的第三方(即調解員)將會協助雙方達致和解,並盡可能達成一個雙方皆可接受的協議,去避免法庭訴訟。調解可以在訴訟前、中,或後(若未來出現更多爭議)進行,並可以處理多種爭議,包括財政問題、子女安排,或其他問題。香港非常鼓勵調解。
反映令 指一項由另一個國家或司法管轄區的法院所發出的命令,其條款與原本的命令大致相同。申請反映令通常是爲了保證海外法院將會執行原本命令的條款。例如,一方可以在英國申請反映令,去反映其在香港獲得的法庭命令。為免在不同司法管轄區下進行重複的訴訟,此項命令通常都是在雙方同意下申請。
象徵式贍養費

 

指實際上並不會收到的贍養費。當一方在離婚時並不需要贍養費,卻想保留未來索取贍養費的權利,便可向另一方索取通常為港幣一元的象徵式贍養費。
無效 指一項裁定婚姻在法律上無效的法庭命令,即雙方從未結婚,因爲其婚姻並未被法律承認。
法定代表律師 指一位獨立的政府官員或受委任的律師,將在照顧及保護兒童有關的訴訟中代表該兒童。
雙方已分居一年並同意離婚 為其中一個可以構成婚姻經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的法律理據。指遞交離婚呈請書前,雙方已經持續分居一年且皆同意離婚。
定期付款

 

指一方向另一方繳交的定期款項,金額及時段均由法庭指定,可以是每星期繳款,或更常見的每月或每年繳款。
呈請書

 

指婚姻其中一方遞交的用以開始離婚程序的法律文件。
呈請人

 

遞交離婚呈請書的一方。
婚後協議書

 

指一分雙方在婚姻中達成的協議,通常是當雙方預計他們即將(或在未來將會)離婚,用以管理他們在離婚後的財政問題。
婚前協議書

 

指一份雙方在結婚前達成的協議,列出了雙方倘若離婚,將會采用的財產分配及給予一方配偶及子女(如有)的財政支援條款。

 

和好

 

指一個婚姻雙方嘗試維持婚姻關係的過程。

 

遷離

 

指一項向法庭提出的,永久將子女從香港遷離的申請。

 

答辯人

 

指未有開啓離婚程序並收到離婚呈請書的一方。
分居

 

指婚姻雙方分開居住卻未有離婚。

 

社會調查報告

 

指一份由社工為法庭準備的報告。這份報告將為法庭提供父母雙方的背景資料,與父母、子女、與子女經常接觸的人(如老師、祖父母)面談後的發現,以及對子女居住環境的評估。
單獨撫養權

 

只有在法庭認爲另一方父親或母親不適合獲得子女的撫養權時,才會將單獨撫養權給予一方。
密切聯繫 舉例來説,當某人擁有香港身份證,在香港受聘,或在香港持有資產,便即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雙方已分居兩年,而一方未有同意離婚 為其中一個可以構成婚姻經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的法律理據。指婚姻雙方在提交離婚呈請書前已分居兩年,而雙方離婚並不需要其中一方的同意。
承諾

 

指一個向法庭或訴訟另一方作出的正式承諾,去答應采取或不采取某些行動。違反承諾或沒有履行承諾,均可能會被控告藐視法庭,並可能會以交付審判程序執行(即藐視法庭的一方可能會被關押於監獄)。
令人難以容忍的行爲 為其中一個可以構成婚姻經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的法律理據。指答辯人的行爲使呈請人不能合理地期望與答辯人一同生活。這是一個主觀的理據,能否成立將取決於雙方的性格及他們對難以容忍的定義。
受法院監護的人

 

指香港高等法院對於一名孩童的福利、照顧及成長的完整而絕對的控制權。

 

法院監護

 

指當一名孩童的福利可能受損時,可以提出的法庭程序。一旦開始了此項程序,法庭便有頒佈任何命令的廣泛權力,包括任何必須的財政命令,去維護該孩童的利益。
法院監護權訴訟

 

指取得法院對兒童的監護權的訴訟。無論有沒有離婚或分居訴訟,皆可啓動法院監護權訴訟。開啓了此項程序,相關的兒童便成爲受法院監護的人。
福利清單

 

指一份法庭在決定如何滿足兒童的最佳利益時,會審視的詳列了各種重要考慮因素的清單,包括但不限於該孩童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以及其意願和感受。
福利原則

 

指法院需要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量。
不損害雙方利益

 

指無論在信件或文件裏,所有談及的事宜均會保密,且不會用作法庭證據。

 

訟費以外不損害雙方利益

 

指庭外和解談判的内容不得告知法庭,但不涵蓋法庭處理訟費時的情況。

 

 

電話 : (852) 2186 1887